兰州商标注册的具体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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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标注册的具体侵权行为

作者:甘肃祥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29 08:16:04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只不过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所谓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通过公开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场购得的商品;说明供货者身份,应当是真实的且相对方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寻找到,未达到这个标准,不能认为说明了提供者。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反向假冒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利用商标树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背商标和商品不可分离原则,侵害商标注册权人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三是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权人的商标权。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化,判判时必须针对具体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要素综合分析,方能做出正确的认定。

当前,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不法商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情形较多,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具体列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此类商标侵权案件高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仅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就使得当事人违法成本很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成本增加。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注册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的民事诉讼,取证、起诉,都将耗费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必须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于此类商标侵权人是使用注册商标的部分内容,与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列举。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列举和兜底的形式作了相关解释。显然,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前3条列举的情形,最多属于第4条的兜底条款(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情形。

由于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该兜底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适用也不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侵权行为是否适用该兜底条款时,一般持谨慎态度,难以入罪。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对《意见》进行完善,将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列举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之一。

即将《意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由原先的4条增加为5条,前3条的内容和序号不变,新增加的一条作为第4条,表述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原第4条兜底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变更为第5条。

企业名称与商标均是企业运用于生产经营的区别标记,但商标是区别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而企业名称是区别企业本身。现在来探讨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原商标审查标准中关于企业全称商标的相关内容原审查标准涉及企业全称商标的示例有四处:是在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用标准时,规定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商标r符号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根据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这里是对注册商标规范使用的提示,也从一个方面充分强调了商标实际使用的社会意义,并希望通过这样的说明规范注册商标的标记行为,不要给他人造成误解。

规定中“可以”二字说明注册商标r符合的标记并非强制性的,商标权人有标注r符合的权利,但用不用是他的自由,其他人无权干涉。不过一般来说,只要是注册了的商标,一般都会标注注册商标r符号以积极地公示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提醒他人不要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同样的商标,其实是对自身权利的积极变化行为。

第二点,注册标记其实有两种,除了圆圈r符号,还可以是圆圈“注”的形式,只不过呢前者更为常见,让不少人误解注册商标都标记着圆圈r符号。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并加以标记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不要因为个人喜好随意在其他位置放置注册商标R标记。

因此,应当对商标的使用,特别是注册商标标记的使用加以重视,区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更好地发挥商标的区别作用。商标上的R和TM有什么区别?商标上的TM有其特殊含义,TM标志并非对商标起到保护作用,它与R不同,TM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

圆圈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

一个授权专利,如果他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要求撤销该专利。无效答辩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利权进行的答辩。

哪些专利申请容易被无效?

1,申请主题不明确:其一是申请人在选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时都不明确发明类型,其二是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不具备最基本的申请要素;

2,专利申请文件有误:权利要求书不清晰、不简明扼要;专利公开的信息非常少;权利要求书没有说明书以依据;申请的专利超过规定的保护范围;

专利申请被无效怎么办?如何避免专利被无效?

第一,在申请专利前,专利的检索和申请很重要,换言之,就是进行专利产品的信息查找,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重复研制,侵犯他人专利权,事先检索也可判断该项技术成果是否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仅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存在重复授权的情况。

第二,在企业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一定要撰写好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十分重要,并且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也是整个专利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向国家请求保护其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提交后它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企业要认真应对他人提出的无效请求,因为在他人提出无效请求后,国家专利局会给予一定的期限让企业自辩,而企业只要把属于产品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用证据呈现出来,并且用证据指出无效请求的理由不成立即可。

以上三点就是企业的专利被无效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应对之法,而企业只有提升专利的研发、申请、授权质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创新,才能真正避免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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