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个人专利申请办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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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个人专利申请办理的步骤

作者:甘肃祥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6 08:54:37

依照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实施权规模及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专利实施许可可分为以下5种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便是指在必定的时间之内,在专利权必定地域规模以内,专利权拥有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且专利权拥有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的地位与专利权人有相似之处。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独占地实施专利技能,扫除专利权拥有人的实施行为,也能够在专利权人不申述的情况下单独提起侵权诉讼,或恳求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诉前暂时办法。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必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必定地域规模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

(3)一般实施许可(简称一般许可)是指在必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别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存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能够实施。一般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能否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暂时办法,关键在于实施许可合同的具体约定。

(4)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是针对根本许可而言的,即在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缔结实施许可合同的基础上,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作为许可人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便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有必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赞同,不然无权缔结分许可合同。

(5)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作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假如二者的技能作用或许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能够约定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以恰当的补偿。交叉许可的性质,既能够是一般许可,也能够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

目前,我国的商标权取得采用的是注册制,即商标专用权必须经注册取得,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但是这并不表示,未注册商标一律不受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的商标权取得采用的是注册制,即商标专用权必须经注册取得,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但是这并不表示,未注册商标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我国,依《商标法》规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对抗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注册便会被禁止使用,为此,只要不是临时使用商标,最好申请注册。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上则无权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若其不申请注册,就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并被禁止继续使用该商标。

二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当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以请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先使用人无权对第三人的使用援用《商标法》请求诉讼保护。

三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权人行使这些权利,不涉及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一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即构成商标侵权,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在商业实践中使用,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无论商标是否注册,都会树立起信誉所形成的权利。无疑,商品的信誉权是企业的财富。保护商标信誉权可由《商标法》以外的法律来承担,其中最主要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与经营相关的自然人的姓名、商号、商标、标识、商品容器包装等商品或营业表示不论是否进行了登记或注册、是否满足兰州商标注册要件,均成为法律保护对象。

在商标侵权的问题中,正确判断类似商品是很重要的。正确判断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对比的关键。虽然商标局颁发了《类似商品区分表》,但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根本解决实践中的类似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区分表》和《兰州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仅仅只能用来当作一个依据。

唯一可行性的选择就是根据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并且这种类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来判断。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非不同类、不同组的就等于不类似,应当视情况而定。比如矿泉水和饮料属于32类商品,他们跟第30类商品的冰砖、冰棍因原料、用途、销售途径、消费群体等基本相同,而且生产工艺类似,所以这几种商品属于类似产品。

随着现在时代不断的在发展和变化,原来一些不类似的商品也会因创新而使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变化成为类似商品。在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情况下使用的商品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谅、消费对象、销售途径等方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来源的商品为类似商品。如果商品的原料和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和注册商标的商品区分开,不会使消费者混淆则不认定为类似商品,反之容易被混淆的则认定为类似商品。

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后者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只是注册人的名称、住址等发生了变化。本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为协议转让。

在规定情况下,明确协议转让注册商标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不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按有关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有关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即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兰州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的注册商标涉及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商标权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转让,也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转让,它关系到商品的来源和出处,涉及企业的信誉和声誉,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的转让有不同的做法。

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相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上的随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所以在我国法律上采取申请核准制。根据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关条文还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近年来,我国工商业取得蓬勃发展同时政府也提出对于打造品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战略要求,商标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进入市场走向国际的身份证、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我保护的防弹衣,所以应该不断调整政策增强实施商标战略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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